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5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02刑初424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文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张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令被告人王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犯罪所得的财物及财物折款人民币5897.00元、被告人文磊退赔犯罪所得的财物及财物折款人民币6562.00元、被告人李正杰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及财物折款人民币1599.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因被盗手机实物均已被被告人处置,被告人退赔手机折款均按同类手机鉴定最低价格计算);令三被告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剩余涉案赃物或赃物折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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