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233民初120号 |
案号 |
(2021)川323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显庆、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1年3月2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截止该日欠付的利息349,117.16元和罚息112,704.89元;二、被告张显庆、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9,974.82元。该贷款本金的利息和罚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对被告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红原县邛溪镇阳嘎中街9576.11平米不动产(证号:川〔2018〕红原县不动产权第0000172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变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定凤、江艺婷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五项被告张显庆、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显庆、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向原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其中原告已产生律师费50,000.00元;六、本协议生效后,被告张显庆、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张定凤、江艺婷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若任一期逾期未偿还贷款,则剩余未到期的贷款均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案件受理费25,340.00元,减半收取12,670.00元,由被告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红原信用社预交,调解后原告申请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12,670.00元后,由被告红原黄河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12,6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定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33720845693J |
登记机关 |
红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红原县邛溪镇阳嘎中街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