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林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3********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830刑初155号
案号
(2021)晋0830执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芮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伟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宁春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23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三、被告人张建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四、被告人鲁志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五、被告人常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六、被告人姚立民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七、被告人杨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八、被告人刘小华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九、被告人郑英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67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十、被告人李继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十一、被告人翟林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十二、被告人王怀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十三、被告人李宝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四、被告人肖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十五、被告人刘伟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十六、被告人来晓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十七、被告人范英杰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十八、现存于中国共产党芮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专户中的111.215万元,被告人王伟星交于芮城县礼金红包专户中的12.8万元,现存于芮城县公安局账户中的87.58万元,将上述涉案款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十九、退还被告人王伟星紫蓝色vivo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宁春宪白色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七张,退还被告人张建杰蓝色vivo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鲁志高黑色手机一部、黑色wdlee手机一部、金色letv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常建民黑色“华为”5g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姚立民金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oppo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杨毅黑色vivo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刘小华香槟色手机一部、香槟色vivo手机一部、红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纸质电话本一本,退还被告人郑英杰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李继锋vivo nexs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李继锋身份证一张,退还被告人翟林锋蓝色vivo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李宝石金色oppor9m手机一部、红色“华为”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肖凯iphone“苹果”11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刘伟华黑色“华为”5g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来晓辉绿色“华为”5g手机一部、黑色中国工商银行密码器一个、白色中国农业银行通用k宝一个,退还被告人范英杰黑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nex手机一部。二十、将被告人宁春宪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本一本、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一本、检疫申报单存根四本、芮城县农业农村局瘦肉精检测报告(存根)三本、空白瘦肉精检测报告一张、废旧a4草稿纸一张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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