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02********9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602民初897号 |
案号 |
(2021)晋0602执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凡凡与被告郝伟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书》;二、被告郝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凡凡购车款28500元,原告李凡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郝伟奥迪fv7301cvt轿车(车架号lfv6a24f963002086)随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保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郝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