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4********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8429号,(2020)粤19民终8941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5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460458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842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捷禧塑胶五金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金毅玩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76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岳斌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程勇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部分利息损失(以138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金毅玩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7611.18元(已由原告广东金毅玩具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金毅玩具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13元,由被告捷禧塑胶五金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程勇、岳斌承担17098.18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89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