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莞案字第12219号 |
案号 |
(2019)粤1973执7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十二被甲请人一致确认,截至2 0 1 7 年 1 1月2 0日,十二被申请人尚拖欠甲请人本金2650641. 44 元及利息 o 元、罚 息1 1 4 7 1 2.69 元、复利1799. 97 元,后续利息、罚 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10603215032)的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十二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专户内的2 36万元 资金及利息及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专户内的3 0 0万元 资金及利息(开户 行:广发银行东莞常 平支行,开户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 平支行((恒旭达下游 批量保证金”,账号: 106032612010000127)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享有直接抵偿权;三、十二被申请人承诺于2 0 1 8 年 1月8日前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截止于还款日当日的利息、罚 息、复利,并支付申请人仲裁费 1 4 1 7 9 元、保全 费 5 0 0 0 元、律师费 1 2 4 5 2 元。 甲请人承诺于收 到 前述款项 之㈡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第二被申请人在建仃东莞常 平支行 4 4 0 0 1 7 7 8 2 08 05 3 0 07 9 5 8账户的冻结措施;四、十二彼甲请人承诺于2 01 8 年 1月3 1日前,连带向申请人一次性清偿贷款本金2650641. 44-元及截止于还款日当日的利息、罚 息、复利;五、如十二被申请人按照 前述第三二蔓四条约定支付款项的,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清结,空蓝亼应于收 到 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十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六、如十二被申请人未按照 前述第三、第四条约定偿还款项的,申请人有权按原仲裁请求及前述第三条约定的律师费用申请强制 执行(减去已经偿还款项)。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各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纯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61591159C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樟木头百果洞新铁路货场塑胶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