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8666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2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超、肖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帆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胡超、肖艳未按期还款,原告熊帆对被告胡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杜坞路以北、昭明大道以西洋浦碧水庄园一期43幢104(房地权证池字第2015010467b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7元,由被告胡超、肖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14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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