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7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8666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2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超、肖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帆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胡超、肖艳未按期还款,原告熊帆对被告胡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杜坞路以北、昭明大道以西洋浦碧水庄园一期43幢104(房地权证池字第2015010467b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7元,由被告胡超、肖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14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