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伏龙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12民初1519号 |
案号 |
(2019)苏0812执2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8053.96元、贷款期内利息21999.99元、贷款到期后的利息(均按年利率9.9%,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1502053.96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日;以1478053.9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复利(666.98元加上以21999.9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杏、肖峰、李刚、淮安市伏龙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6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327,被告李艳、李杏、肖峰、李刚、淮安市伏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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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士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9156778461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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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