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耿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4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2349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柯耿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在执行程序中据实结算)。二、被告谭文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被告柯耿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