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6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4328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海波、徐向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则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则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唐海波、徐向兰负担。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张则和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6693788;被告何益太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6664904;被告唐海波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6664912;被告徐向兰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666492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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