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阳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1********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07791】。一、限被告卢阳斌、李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7334元;二、限被告卢阳斌、李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77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止;三、限被告卢阳斌、李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77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限被告卢阳斌、李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5.38元(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广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8.38元,被告卢阳斌、李小燕负担50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