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2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9423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3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成席、李美婷、邵长梅、李永杰、张一倩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58.92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400元、死亡赔偿金4106.58元、丧葬费4933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4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9946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387元、死亡赔偿金1113141.42元(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24303元),合计1213446.77元,由被告夏瑞瑞赔偿50%即606723.39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49900元,实际应赔偿556823.39元;由被告夏强强赔偿30%即364034.03元,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10三、原告李成席、李美婷、邵长梅、李永杰、张一倩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8989.53元,从被告夏瑞瑞、夏强强赔偿款中直接予以退还;四、驳回原告李成席、李美婷、邵长梅、李永杰、张一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7元,由原告李成席、李美婷、邵长梅、李永杰、张一倩负担1287元,被告夏瑞瑞、夏强强负担5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