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11民初4172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恢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74元,由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