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02民初1025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1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恒、胡灵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87062.54元[2019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实时数据为准)];二、若被告范恒、胡灵芝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玲山、魏园琴抵押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西大街65号(购物公园)13幢-1-01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294号]及14幢-1-1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295号]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汤辉、王京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97元,减半收取计20549元,由被告范恒、胡灵芝、李玲山、魏园琴、汤辉、王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