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维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607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恢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梁维晋应偿还向丹海借款本金288 000元及利息,定于2018年12月20日偿还本金60 000元及利息5 76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60 000元及利息4 560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偿还本金60 000元及利息3 360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8 000元及利息2 160元(上述款项汇入向丹海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卡账号:6230018000303702);二、如梁维晋不按第一项协议履行,本案的借款本金计为300 000元一次性到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向丹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 207元,由梁维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