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0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6296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4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756849.09元,本案的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的其他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程海生、刘仍侠、罗国征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汉之源果蔬饮品有限公司、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程海生、刘仍侠、罗国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时间
2019-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程海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1740655600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丰县宋楼镇工业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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