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10民初808号
案号
(2021)晋0110执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截至2020年5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8388.01元、利息5950.03元、费用13328.84元,被告林涛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6.5元,由被告林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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