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清浦区淮南宾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863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淮南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3日利息为43693.35元,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二、被告姚飞、姚同富、桂同英、姚海燕、孟海峰、姚海霞、孙敏远对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被告桂同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清江浦区东大街银都商城2幢c2-1号、c2-2号房产,并从该拍卖或变卖款中在550万元限额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贷款本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50元,由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淮南宾馆、姚飞、姚同富、桂同英、姚海燕、孟海峰、姚海霞、孙敏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7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6232636100129265909,淮安市清浦区淮南宾馆:6232636100129265891,姚飞:6232636100129291996,姚同富:6232636100129291970,桂同英:6232636100129291954,姚海燕:6232636100129283761,孟海峰:6232636100129283753,姚海霞:6232636100129291947,孙敏远:623263610012929193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11748711208M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海南路1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