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4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9736.92元,罚息人民币30210.29元(本金、罚息均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36973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对被告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樟桂村严家组的四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黔(2017)松桃县不动产权第0000012号、0000013号、0000016号、0000014号)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刘振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麦宽、杨秀发对被告刘振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昌萍对被告刘振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4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9884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负担16元,由被告刘振华、赵昌萍、麦宽、杨秀发、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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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秀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714305607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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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山小区48幢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