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云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开民初字第03605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云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际优偿还欠款31.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0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55元,由被告彭云瑞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