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3********4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11民初3037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告刘志成、李琼、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刘志成、李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366,123.02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3,311.46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之后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志成、李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四、被告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10,086元,由被告刘志成、李琼、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68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担2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