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告张鲲、严芳、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张鲲、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0,363.23元及逾期利息 (含罚息、复利)1274.3元 [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 (含罚息、复利)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鲲、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249元;四、被告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4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374元,由被告张鲲、严芳、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53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担10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