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2424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旺美壁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430245.41元(1、(75)农商借字(2018)第1109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为189930.35元,此后利息以189930.35元为基础,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21年2月8日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2、(75)农商借字(2019)第1219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为240315.06元,此后利息以2870000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21年2月8日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二、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军、杨云侠、郭红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军、杨7云侠、郭红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旺美壁炉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2元,减半收取166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1元,由被告徐州市旺美壁炉有限公司、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三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军、杨云侠、郭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