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4********6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1民初12132号
案号
(2020)粤2071执9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1、被申请执行人温建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利息384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9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申请执行人胡利宏对被申请执行人温建龙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48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以上暂共计:199384元(不含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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