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丰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4********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3民初181号、(2020)粤05民终1301号
案号
(2021)粤0513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丰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育颖代偿款798401.53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告利率计至还清债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育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4元,由被告张丰敏负担。原告黄育颖预交的诉讼费11784元,予以退还,被告张丰敏承担的诉讼费1178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财产保全费4512元由被告张丰敏负担,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黄育颖。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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