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4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2259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3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丽借款本金262735元及利息(以本金269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2020年5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以本金266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2020年5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以本金264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2020年5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9月12日;以本金4263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按照2020年5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以本金26273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照2020年5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1.5元,由被告许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