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802民初4811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晏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4386399.39元及资金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杨晏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0年6月9日的借款利息430520.27元、罚息743370.54元、复利90268.43元,合计1264159.24元;三、若被告杨晏平逾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对被告孙建喜、权小玲抵押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7)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98号】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59.00元,由被告杨晏平负担,被告孙建喜、权小玲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