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4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民初7566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3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宁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