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8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4730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5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9139.46元、保费1631.56元及违约金1508.39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5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89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80元,被告俞静负担8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