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8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1民初4459号
案号
(2021)粤2071执6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何建雄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金389556.73元、利息9952.95元、罚息125.07元、复利200.9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律师费19991元;3.申请人对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0号滨江公馆香榭丽舍3幢301房【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1183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钟玲、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何建雄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97元、诉讼保全费26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执行金额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合计为430042.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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