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12民初3546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148万元、利息69883.53元、罚息118140.0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贾毅对被告江苏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江苏银行清浦支行,帐号:10280188000075108)。案件受理费198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438元,由被告江苏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9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