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公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2********2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803民初2060号 |
案号 |
(2021)辽0803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富力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贷款本金150万元,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5.4375‰计算利息,扣除已还利息204.12元,从2018年11月1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0687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营口恒泰汽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振光、王福仁、张杰、王晓宁、赵微、史洪学、公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营口富力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营口富力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口万通汽车锻造有限公司、营口恒泰汽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振光、王福仁、张杰、王晓宁、赵微、史洪学、公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