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2********4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3民初2483号
案号
(2021)辽0803执1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学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学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韩丹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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