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11********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民终414号 |
案号 |
(2021)川0812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二、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克支付挖掘机租赁费用674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率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马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范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