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01********5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3727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徐工牌起重机型号为qy70k-1,车架号为lxgcpa35aa015899所有权归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劳军配合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劳军、刘彩丽共同给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9997元及逾期利息8(以3899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3%的双倍标准从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劳军、刘彩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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