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11077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铜山区女娲山钢管租赁服务所合同期内租金1019378.50元、占用期内的租金1357051.8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另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二、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铜山区女娲山钢管租赁服务所违约金727836.20元(以101937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从2020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铜山区女娲山钢管租赁服务所租赁物(226868.5米钢管、140027只扣件、1000个钢管接头、5450只顶丝),逾期不能返还则按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只6元,顶丝每只10元、钢管接头每个2.5元标准赔偿;四、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铜山区女娲山钢管租赁服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五、被告杨得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0元,减半收取12820元,由被告江苏陆峰建10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得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673003855C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建国东路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