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0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904民初616号 |
案号 |
(2021)黑0904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喜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洋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8014.83元;二、驳回原告赵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喜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