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安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1********1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481执1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朱令周返还谭章聪、胡五毛垫付的工程款500000元;第三项,即朱令周返还谭章聪、胡五毛借款100000元;第五项,即李安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令周追偿;二、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六项;三、朱令周支付谭章聪、胡五毛工程款2583105.51元;四、李安琪对朱令周返还谭章聪、胡五毛垫付的工程款500000元及支付谭章聪、胡五毛工程款2583105.51元在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谭章聪、胡五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41.6元,由谭章聪、胡五毛负担25535.6元,由朱令周负担28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朱令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1.6元,由谭章聪、胡五毛负担14235.9元,由朱令周负担3980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