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昌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4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2民初2399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昌宁所借原告魏保华款项30万元,按以下方式归还: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2支付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魏保华中国农业银行丹徒支行的银行卡,卡号:6228481049825227479。二、若被告梁昌宁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已到期,原告魏保华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梁昌宁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三、本纠纷至此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梁昌宁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