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5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2民初2261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锦绣果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17日尚欠利息3033.6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锦绣果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镇江市九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辛敖法、辛荷连、辛鑫、辛蕾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锦绣果品专业合作社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6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锦绣果品专业合作社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3元,诉前保全费1770元,合计4003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锦绣果品专业合作社、镇江市九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辛敖法、辛荷、辛鑫、辛蕾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