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燎原电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榕民初字第1204号 |
案号 |
(2019)闽0430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惠琴、郑祚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4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逾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惠琴、郑祚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600元;三、被告福建省燎原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惠琴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惠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59365726D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城阳乡高坂(原高坂茶场茶叶初制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