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1608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恢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4415731.61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206530元;四、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0000000元本金限额内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8000000元本金限额内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汪晓峰、汪秀娟、汪波对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汪晓峰、汪秀娟、汪波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34元,由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汪晓峰、汪秀娟、汪波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汪晓峰、汪秀娟、汪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66375132J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后巷镇五星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