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彦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27********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民终804号
案号
(2021)内2527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7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王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为被保险人单永刚垫付的车辆维修费83813.00元。3、驳回上诉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00元,由被上诉人王彦强承担964.75元,由上诉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担17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00元,由被上诉人王彦强承担1929.50元,由上诉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担340.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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