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8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刑初70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任亚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蒋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蒋婷婷因本案已被羁押的三十二日,予以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张一飞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闫蓝蓝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追缴被告人任亚军、蒋婷婷共同贩卖毒品非法获利的一千元,追缴被告人任亚军、万江华共同贩卖毒品非法获利的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空包装袋一个、吸管二包、锡纸一卷、被告人万江华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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