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3********7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12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4612890】。限被告于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偿还欠款本金257551.74元、手续费52700元及截止至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10789.3元、还款违约金7838.96元,后续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从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对被告于海峰名下车辆(车牌号:粤lm738m)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及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6035元,由被告于海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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