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4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5929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8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7年2月签订的《碗扣支架租赁合同》;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荣应付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赔偿款、租赁费共计1350000元(包括原被告之间涉及的阜阳、池州两个项目的租金结算),由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荣分期分批支付,具体给付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65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三、如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荣未按上述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荣应另行向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同时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5-站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2元,由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