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2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402民初1477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恢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州区闽兴沙场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60509.16元及利息(利息以1760509.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4倍从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花英、黄胜、陈庆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胜、林花英位于崇左市城西路(二轻修配厂)第一栋101、102、103号房(房权证编号:崇房权证江南区字第c2013001844、c2013001846、c2013001848号)在60万元债权数额内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胜、林花英位于崇左市江南路98号(东城国际)第5栋5单元16号房(房产证编号:崇房权证江南区字c2013000061号)在80万元债权数额内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优先公司对被告陈庆先位于龙州镇兴龙路美龙珠商品房4号3栋a04号房(房产证编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10806号)在60万元债权数额内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案件受理费206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322元,由被告江州区闽兴沙场、黄胜、林花英、陈庆先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