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7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03民初1212号
案号
(2021)湘0703执1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到期租金4853870.2元、未到期租金2738276.76元、设备留购价8200元及违约金481824元,合计8082170.96元;二、确认tc6015a-10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八台(整机编号为1012tc01301755、1012tc01303938、1012tc01302888、1012tc 01306108、1012tc01303937、1012tc01301753、1012tc01303939、1012tc01300372)、tc6015a-10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十节及tc6015a-10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附墙框十套的所有权归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应付款项前)。如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第一项义务后,则所承租设备的所有权归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魏峰、被告李紫墨、被告刘斌分别对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375.2元,减半收取341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87.6元,由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峰、李紫墨、刘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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