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91民初967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2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346.67元并支付利息(以36034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8000元;三、被告夏本珍、汪成、汪金花对被告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城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6市鄞州天童新型墙体建材厂、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宁波超宇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河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斯普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舟山远信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浩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在被告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0元,减半收取为3835元,由被告宁波旺源润物流有限公司、夏本珍、汪成、汪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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