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杰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0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4082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3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杰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传金劳务工资和质保金共计46,400元及利息(以本金4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胡传金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元,由被告金杰芳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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